陕西省关于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委员会关于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发展改革价格[2020]504号
各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NDRC)、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来陕归国人员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COVID-19境外肺炎疫情的输入和控制工作,经研究,决定暂时提高我省疾病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法定职责、有关规定和检测资质要求,对从国外来陕西和回国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检测费用标准为50元/人/次核酸检测试剂费。核酸检测的试剂费按购买价收取,使用通过政府拨款或捐赠获得的免费试剂不收费。
第二,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从国外来陕西、回陕西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时,应按照法定职责、相关规定和检测资质要求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费。检测项目包括IgG和IgM。当单次检测IgG或IgM时,检测费用的标准为25元/人抗体检测试剂费;如果同时检测IgG和IgM,检测费用标准为35元/人。抗体检测试剂费按购买价收取,使用政府拨款或捐赠的免费试剂不收费。
第三,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是临时性的行政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应列出“103044750其他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上述规定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的临时价格措施,自3月17日疫情结束之日起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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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陕西省关于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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