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将于今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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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律法规将于11月1日生效。从退役士兵的安置、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到资源税的征收,国务院发布的这些规定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将进一步保护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残疾军人和退役士官
终身受国家支持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根据该条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的应征士兵和初级士官将被解除现役,并由国家给予终身支持。
《条例》规定,国家扶持的残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支持分为集中支持和分散支持。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买(建)住房所需资金标准,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建筑面积60平方米在各县(市)安置;无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购买(建造)住房所需资金由中央政府专门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买(建造)房屋的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如果一名因战争或工作致残的1至4级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和安置,他可以选择接受国家的支持。
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为自营职业者提供一个更放松的环境
《个体工商户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取消了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一些不适当的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该条例废除了对个体工商户雇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聘请一至两名帮手;熟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35名学徒。该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雇员人数的限制;同时,增加了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申请改制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组织提供便利。该条例取消了对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身份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是“城镇有经营能力的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到“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这些规定扩大了业务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根据国务院的现行政策和规定,该条例明确了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该条例废除了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管理费。根据2008年国务院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
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
从从价税到从价税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同时,《海洋石油资源开发对外合作条例》和《陆上石油资源开发对外合作条例》也将修订实施。
《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增加了从价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将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从数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相应提高了原油和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从5%到10%不等。在这次改革中,税率暂定为5%。统一内资和外资企业油气资源税制,取消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特许权使用费,统一资源税。此外,考虑到国务院已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批准提高炼焦煤和稀土矿产的资源税税率标准,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炼焦煤和稀土矿产分别列入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并将国务院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本次修订不调整煤炭等资源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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