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所有单位不得自行购买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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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政府事务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在10月22日之前,您可以登录省法制办官方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并通过传真029-87294499或电子邮件shfzc8729发送您的意见和建议。
不要以任何形式报销其他单位的费用
目前,“三项公共基金”的披露是一年一次,但公众往往不能理解。为此,《意见稿》规定,各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机关营运资金的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营运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如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营运费、因公出国费用等。机关业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业务费和因公出国费用的规模和比例。
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费、营运费和因公出国费用的支出计划,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的业务预算制定,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挪用于公务接待、公务车辆购置费、营运费和因公出国费用,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
各机关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规定,审查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原因、内容、必要性和时间表,控制因公出国的代表团和人员数量,并留在境外,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检查和培训。
政府集中采购商品的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在政府采购方面,《意见稿》规定,政府机构应购买经济适用商品,不得购买奢侈品、超标准服务或购买和建造豪华办公楼。各机构采购的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分拆避免政府集中采购。但是,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一货物和服务的平均市场价格。
就办公空间而言,规定所有机构不得出租或出借办公空间或改变办公空间的使用功能;未经政府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租用办公场所。同时,规定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机构设置和标准提供公务用车,严禁提供超出机构设置和标准的车辆。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借用或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接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一律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各单位不得采购。
标题:陕西所有单位不得自行购买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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