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停止并取消了16个与煤炭相关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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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税费征收的通知》,明确了陕西省有10个涉煤收费和资金项目,停止征收5个项目,取消11个不合理和违法收费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恢复或隐瞒违法违规的涉煤收费。对继续征收的行为,必须严格查处,追究责任。
停止征收的五项费用和基金项目是: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矿维护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煤炭计量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税费征收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和韩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煤炭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陕西省法正〔2013〕4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政策法规的税费项目
(1)税收类别
煤炭生产销售企业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依法征税。
(2)政府基金
1.教育附加费。根据2011年2月25日省政府修订的《陕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按实际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3%征收。
2.地方教育增刊。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1〕10号),已征收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2%。
3.水利建设基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2012〕133号),按营业收入的0.8‰执行。
4.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5.生态补偿基金。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实施范围和标准。
(三)行政性收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
3.水土保持补偿。省政府新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前,原煤仍按《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法正[2008]54号)规定的陕北5元/吨、关中3元/吨、陕南1元/吨标准征收。
4.水资源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发〔2010〕4号),按1元/吨收费。
5.铁路养路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铁路护路联防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2005]211号)的规定,铁路运输货物(含煤炭)运至(不含省内货物和省内煤炭)按0.30元/吨收费。
二、停止征收资金和费用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业稳定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4〕1号),我们将继续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二)煤矿维护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煤矿维护费和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征收和代管的形式集中管理和使用。
(三)防治水土流失的费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将停止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4)煤炭计量费。根据省政府2012年第35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煤炭计量站只允许对进出矿井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计量监督和票据检查,不允许收费。
三、坚决取消非法设立的各种基金和收费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必须取消所有收费。
(一)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擅自设立各种基金收费。具体包括煤炭运输专线建设基金、专项应急保障基金、安全保证金、煤炭出口管理费、煤炭资源开发补偿费、环境治理补偿费、矿业空区治理费、煤炭运销管理费、IC卡费、中国煤炭费、身份证费。
(二)市、县政府及部门多次收取水资源费、排污费等非法收费。
四.相关要求
(a)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企业税费征收的政策法规精神,重视煤炭相关不合理收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煤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杜绝随意征收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税目、标准和办法征收,已明确停止和取消的资金和收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和取消。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控制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征收煤炭税费的行为,认真清理,凡项目自力更生、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征收标准、重复征收费用、违反专项规定等违法征收行为,都要清理和规范。
(三)加大专项检查力度,落实煤炭相关税费征收工作达标任务。清理和规范煤炭收费是一项重要任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炭企业税收征收项目和标准以及违法征收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恢复或变相截留违法违规的涉煤收费。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的,有令不行,继续乱征,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工商、财政、监察、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征收单位要及时办理取消征收项目、停发票据、清理回收等手续,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煤炭税费征收工作。
(4)鉴于国家正在进行资源税改革,新的改革政策出台后,我省煤炭相关税费的征收按照新的国家政策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标题:陕西停止并取消了16个与煤炭相关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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