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一名男子被判处10年监禁,2年二审,并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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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王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的第二天,他向雁塔监狱沙波区检察院提出无罪申诉。两年来,检察机关从未放弃对案件的跟踪,并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最终纠正了王遭受的不公,宣告他无罪。
第二天在监狱里
“强盗”冲着检察院喊道
2012年5月,铜川市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当时,法院裁定王与已婚女子张在网上相识。2011年9月19日,王与另一犯罪嫌疑人刘(在逃)在铜川市区桃园路相遇。王没有向张要钱,深夜打电话到她家骚扰她。第二天,他威胁张说,如果他不跟他一起去,就伤害他的家人。然后他和刘强行把张拖到自己家里,让她回家后拿走张的手机和背包。包里有金手镯、戒指、吊坠和其他装饰品,经鉴定,被劫物品价值超过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被关押在陕西省雁塔监狱。
同年7月3日,王在入狱后的第二天,向雁塔监狱沙波区检察院提出口头申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诉材料,坚称他没有抢劫张的财产。“每一个新收监的犯人,在办理入狱手续时,我们都会通过监狱发放检察院准备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但很少有人在进监狱时要求检察官。”雁塔监狱沙波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天琦回忆说,在阅读法庭档案后,他们对被告的供词、证人证词和专家意见有所怀疑。
几天后,沙波区检察院成立工作组前往案发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刘不在现场,另一名证人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检察官心中出现了一系列问号。
承担审判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议
根据检察院新询问的证人证言,案发当天,张作为女朋友到王家中,将装有衣服和金饰的背包放在王家中。王没有抢劫的动机和行为。根据经法院确认的公安机关办案笔录,王抢劫的物品中有一只金手镯(估价为2426.5元),估价意见中有两只。被抢物品总价值的依据不够充分。
2012年10月,沙波区检察院对王的申诉撰写了详细的调查报告,认为王的申诉是正当的,申诉人无罪。逐层上报Xi市检察院和陕西省检察院,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随后,陕西省检察院指定铜川市检察院对王一案提起抗诉。2013年7月,铜川市检察院依法向铜川市法院提起对王抢劫案的抗诉。同年8月,铜川市法院命令铜川市王一区法院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2014年2月25日,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抢劫金饰的数额应当在2000元以上,剩余数额的认定依据不足。检察机关对抗诉的数额提出异议,但抗诉的事实异议不成立,王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此后,沙波区检察院坚持认定事实异议抗诉成立,并继续向上级检察院反映监督意见。陕西省检察院已召集xi市安检院、铜川检察院和沙波区检察院开会研究,决定支持沙波区检察院的意见。同时,王也提出了上诉请求。前不久,铜川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布王无罪,并立即释放。
出狱时,王对雁塔监狱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表示感谢。他说:“虽然我进了监狱,但从我投诉的那一刻起,常驻检察官就一直支持我,让我感受到了法律正义的力量。”
标题:Xi一名男子被判处10年监禁,2年二审,并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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