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一些特殊照顾对象的补贴标准将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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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和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从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养老金补贴标准。
具体措施:
1、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标准,城市“三属”(烈士遗属、因公死亡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农村退役红军战士、农村退役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津贴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
2.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
3.农村退役士兵常规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
4.带病回乡参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贴标准从目前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60元。
5.中央财政对老年烈士子女的补助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70元。
6、农村老年义务兵每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军人战争、商业、疾病养老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和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8730元、8450元和8170元。
城镇烈士抚恤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烈士人数已经增加到每人每年11160元。农村红军老战士、农村西路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贴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点击查看:部分优抚对象养老金补贴标准(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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