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高伤残津贴为2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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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对象:
调整后的待遇人员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不包括2014年12月31日(含)前死亡、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接受长期治疗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以及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
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细则:
在原有基础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和273元,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257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225元。
1.伤残津贴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低于2451元的,调整为2451元;
2.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低于1978元的,调整为1978元。
3.20世纪70年代初,每月回到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
4.如果大多数人由于工作相关的残疾而丧失工作能力,那么月养老金调整为1544元。
调整因工死亡工人的受扶养亲属的待遇:
根据《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现行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其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目前,本市供养亲属最低养老金为740元,调整后,不足860元的养老金提高到860元。
生活护理费用根据自理情况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
根据宝鸡市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出45250元,基本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866元,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09元,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32元。
食物津贴:
宝鸡市工伤职工住院和康复食品补贴由原来每人每天15元调整为25元;总体规划区外医疗和康复治疗的食品补贴由原来每人每天30元调整为50元。
全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调整,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食品补贴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
标题:宝鸡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高伤残津贴为2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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