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荞茶改为绿茶超市,并被判支付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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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超市买了3盒苦荞茶,发现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号应该是绿茶,产品标准号已经过期了。刘先生向莲湖区法院起诉该超市。法院一审认定该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该超市退还货款249元,并按货款的10倍赔偿。
2014年11月28日,刘先生在安某超市购买了3盒“紫剑牌”苦荞茶,每盒83元,共计249元。该产品由陕西省资阳县的一家茶叶公司生产。外包装上标有生产许可证号QS610914010120和产品标准号Q/ZYZJ-C03-2006。购买后,刘先生查询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发现生产许可证号为QS610914010120的注册产品应该是绿茶,而不是苦荞茶,于是向超市和生产厂家反映,但没有成功,于是向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去年12月30日,我局向刘发出《通知》,称:包装标签生产许可证号为QS610914010120,产品名称为“茶叶(绿茶)”,但实际产品为苦荞茶,与许可证不符。产品标准号Q/ZYZJ-C03-2006已过期,超市受到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改正。
2015年初,刘起诉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超市退还货款249元,并要求赔偿货款10倍,共计2739元。
标题:苦荞茶改为绿茶超市,并被判支付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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