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非户籍人员登记意见:依法为非户籍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本篇文章1143字,读完约3分钟
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非户籍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意见》;①非户籍人员户口登记政策将分类实施;二是解决非户籍人员的登记问题,完善计划生育、流浪乞讨等相关政策;3 .禁止设置不符合户籍要求的前提条件;(4)明确了各类非户籍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主要处理对象和流程: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登记人员。
非婚生和非婚生的非登记人员可根据自愿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政策,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一方的非婚生证明申请永久居留登记。申请随父定居且无户口的,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申请《出生医学证明》而无户口的。
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未登记人员,他们或其监护人可以向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未登记人员,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并向计划生育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非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申请永久居留登记。
(三)收养程序尚未完成的事实。
收养无户口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撤销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
(5)因在农村结婚而被取消原居住地的人。
在农村,因结婚而被取消原居住地的人,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以在原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定居条件的人员可以搬迁并在常住户口登记。
(六)因户口迁移证遗失或有效期满而造成的非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的,非户口人员可向发证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户口迁移证,并凭补发或换发的户口迁移证在户口所在地进行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常住户口迁移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原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在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无户口。
中国公民、外国人、中国非婚生无国籍人、无户口但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人、本人或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非婚生指导和中国公民户口簿申请永久居留登记。如果您没有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您需要提供一份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非户口人员。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非注册人员注册账户问题的原始意见
标题:国务院发布非户籍人员登记意见:依法为非户籍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地址:http://www.aq6w.com/xaxw/2946.html
免责声明:西安新闻网是西安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大的本地门户网站,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西安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