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的一些法律规定值得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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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王勇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已经实施的民法典2节对监护权做了详尽的表述,包涵了第26条至39条。与《民法总则》相较,《民法典》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身亡或是缺失监护能力的情形下,顺位安排其它监护人的问题,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哥哥姐姐为第二顺位监护人,其它近亲属为第三顺位监护人,经取得本人和有关部门允许乐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是组织为第三顺位监护人。对监护人的资格有质疑的,还可以经所在区域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不认同指定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还应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积极主动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
针对监护权的获得,有亲生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自然获得,还有再婚父母对子女的承继获得,自然还有人民法院或民政部门的指定获得。获得后如果不好好珍惜,则监护权也会被撤销。如以上所述张某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例,是基于监护人怠于或无法履行监护。同时针对监护人如实施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依规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依规依法再行指定适合监护人。这里有一点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但还需继续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监护的关系停止后,被监护人依然要监护的,还应依规依法再行确认监护人。
南京离婚律师王勇提醒大家,如果当事人想要变更抚养权,还可以采取协议变更或起诉变更。自然在一定情形下,监护的关系也会停止,比如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身亡,或如被监护人获得或是恢复正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身亡,再如法院判定监护的关系停止等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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