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常借探亲看病一走了之 最高检:逃哪追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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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
胡星
卢万里
杨秀珠
高严
贪官是怎么逃跑的? 为什么这么难?
以探亲、看病、休假等为借口,计划向海外转移非法所得洗钱
专家:追查赃款和逃亡一样重要,有必要重新“不从洗钱中犯罪”
日前,保密之前传出的瑞士银行有可能破解外国客户账户的消息在中国震荡,推测将对中国的反腐败事业产生什么影响。 专家表示,公开客户账户的消息震撼了中国试图转移资产的贪官,对中国惩治贪污腐败分子有着重要作用。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海外逃亡的赃款追踪工作。
贪官外逃路
转移财产
家人先行
准备护照
咕嘟咕嘟地捞一大笔钱
辞职,不辞而别
隐匿寓所
获得身份
蒋基芳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前局长、烟草企业前经理,2002年突然携带3000万元巨款逃离美国。 向国家烟草局和省烟草局分别发送了辞职报告,称“对不起烟草系统,对不起党”。 据说蒋基芳的妻子和女儿已经在美国定居。
杨湘洪温州市鹿城区委原书记,2008年9月率团视察法国时,突然复发“腰突”病,滞留未归。 后来上级才“观察”,他女儿已经和巴黎华侨领袖之子结婚了,他和妻子也已经秘密离婚了。
陈传柏昆明烟厂厂长、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巡视员(副厅级)于1992年逃离美国,涉嫌1600万元。
正部级高官是在考察的名义下逃跑的最高级别的官员。 高严曾两次担任中央委员,历任吉林省长、云南省党委书记、电力工业部副部长、国家电力企业总经理。 2002年,高严在担任国家电力企业总经理期间以考察的名义出国后神秘失踪,外国媒体指出他逃往澳大利亚。
担任温州市副市长的杨秀珠,在担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涉嫌贪污。 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以外国视察的名义逃往美国,至今尚未受审。 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企业原总经理蒋基芳、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程三昌、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等贪官,均以考察名义逃往其他国家。
外逃官员多涉及金融、财税、交通、国土等部门
今年年初,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国际逃亡赃款追踪力度,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不得冲击想逃跑的腐败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做就业报告时也表示,今年检察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深化反腐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逃出境赃款的追查力度。
贪污逃亡、逃亡国外、追查赃物是反腐热点。 无论是高山、胡星、袁同顺等回国受审的贪官,还是蒋基芳、陈传柏、杨湘洪等还逍遥法外的腐败分子,都曾引起社会公众极大的好奇心:他们是如何逃走的? 为什么这么难?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宁波滕头集团董事长傅企平表示,“一些官员以逃离为最后底线,提前做好资产转移、家庭搬迁、护照准备等工作。 ”。 事实上,由于经济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反腐持续的高压态势,有些官员在有点“问题官员”自觉想要曝光时,因探亲、看病、休假等原因离开,突然失去联系,在海外调查中突然失踪。 外逃官员涉及金融、财税、交通、国土等部门的经济岗位,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逃亡国外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大难题,涉及国际法和外国法的诸多问题,要求我们以开放和创新的态度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克服和处理国际合作中的各种困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介绍,境外追捕一般有4条路径,除引渡外,还有遣返移民、异地追诉、劝告等。
数据: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9年,中国逮捕了762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共计101.4亿元,标志着我国国际司法合作越来越顺利,刑事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
建立在逃嫌疑犯的新闻数据库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将追捕逃跑的赃款放在与案件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应对,并通知称,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逃多长时间,都要坚持不懈地逮捕他们,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最高检查的通知有两个亮点。 一是要求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新闻数据库,二是强调履行编辑后刑法增加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黄风表示,在最高检查通知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清理本地区所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逃逸的案件,查明底数,建立并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新闻数据库。
据黄风介绍,数据库不仅可以存储在逃贪官的职务和个人新闻,而且在整理、拆解各类案件线索、筛选线索、秘密初查、拆解犯罪规则等业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反贪赃追查最完善的新闻
对策:“与其花大力气事后消费逃跑,不如勒紧贪官逃跑的围栏,不逃跑。”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王东林说:“由于国内外经济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许多普通党员干部也具备了向海外移民的机会和能力。 另外,地方基层干部出入境管理比较宽松,各方面反腐迫在眉睫。 专家建议加大审计力度,利用银行、证券、出入境等系统的严格新闻比对,更有效地筛选外逃贪官。
追赃和逃跑一样重要,必须改掉“不从洗钱中受罪”
“目前,中国境外反腐败工作的要点仍放在追赶上,对追赃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黄风说,追赃与追赃是两个同等重要的问题,追赃是不可逃避的重要步骤,特别是对于经济犯罪,追赃不仅在法律上不科学,实际上还会影响追逃的效果
贪官向海外转移非法所得最常用的手段是洗钱。 通过订立虚假的商贸合同、贷款合同或在海外注册空壳牌企业等途径掩盖巨额资金的转账、获取或聘用。 或者通过地下钱庄,使用大额取现和多账户资金跳跃的方法,转移巨额资金,同时切断或扰乱资金转移链,使检察机关失去跟踪目标。 由于洗钱,非法所得变为合法所得,检察机关很难向外国说明资产的非法行为,从而影响追赃事业的效果。
我国洗钱罪一般只限于“协助”上游犯罪分子掩盖或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而贪污受贿者自行洗钱向外国转移财产是不单独定罪的,只有被定为贪污受贿罪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另外,我国刑法中有“没收个人所有财产”的规定,其中不仅包括违法所得,也包括合法所得。 这种旧的财产刑观念与外国法和国际法相矛盾。 因为这个我国司法机关提出的资产追缴要求,经常得不到外国的批准和执行。
对策:专家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反洗钱法律和监管制度,不仅改变司法实践中“不洗钱”的方法,还应将房地产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等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者行列。 因为大量腐败犯罪的直接财产受害者是企事业单位,这个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事业单位通过海外民事诉讼追回资产。
(根据《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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