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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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Xi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i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品,是指适于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物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二)有害废弃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充电电池、废旧纽扣电池、废旧灯具、废弃药品、废弃农药(容器)、废弃油漆(容器)、废弃日用化学品、废水银制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家庭丢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品、蛋壳、果蔬皮芯、茶渣等。以及水果、蔬菜和水产品市场上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的菜叶、水果、鱼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卫生巾、一次性尿布、餐巾纸、烟头、清洁渣滓、大棒骨、贝壳等。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送、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国家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资金投入,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布局,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和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按照相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地方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并接受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合协商制度,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中的疑难问题,协调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的处理。
联席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立即组织。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导、监督和评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县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监测,并负责对有害废物非豁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材料的回收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和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章宣传引导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计划,提高公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公民的分类习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公示程序,做好辖区内的公示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和场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免费向公众开放,通过媒体和户外广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流动人口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交通、轨道交通等单位可以科学利用车站和车辆视频,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可以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提高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引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和村庄规章制度,配合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和村民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中小学、幼儿园等。应当积极宣传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垃圾分类的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旅行社应督促导游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导游应当引导游客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并劝说游客不要按照规定的分类放置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十五条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会福利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章分类交付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标准、标签、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应包括生活垃圾的运送方式、收集时间和运输路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经理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为经理,单位自行管理,单位为经理;
(二)在农村和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是管理者;
(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本单位为经理;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商店等经营场所,管理单位是管理者;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汽车站、轨道交通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是管理者;
(六)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是管理者;
(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是管理者;
(八)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布投放不同类型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的数量、运送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清洁,污损或不足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充;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指导生活垃圾用户进行分类,并向生活垃圾用户发放或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和方法的图文资料;
(四)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当地城市管理部门;
(五)停止混合分类生活垃圾;
(6)除可回收材料可直接销售外,有害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等废弃物应移交授权单位收集运输;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台账报送当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要求,准确运送生活垃圾,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放入有相应标志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放入生活垃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材料应放入标有可回收材料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由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留作回收利用;
(二)餐厨垃圾应当排放和投放;
(3)灯具、汞产品等易碎或含液体的有害废弃物,应在采取措施防止破损或泄漏后投入使用;
(四)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分割再加工的大型废旧家具应当留给回收企业或者放入指定的回收点;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或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营业场所标示的回收提示信息进行回收,或放入指定的回收点。
第二十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分类收集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按照《Xi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低值易回收材料目录,制定促进低值易回收材料资源化利用的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材料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材料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安排可回收材料的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和回收点,会同市城管部门加强可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的衔接。
从事可回收材料回收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的位置和设置应当符合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的要求,并在可回收材料回收点预约回收或回收,提供便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本市相关规范配置收集容器:
(a)居民区的收集点应配备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居民区应至少配备一个可回收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业、办公和生产区应当配备可回收材料、餐厨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人行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配备可回收材料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不得设置收集容器来阻碍消防出口。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每天定期收集,可回收材料和有害垃圾应按照收集单位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员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有害废物集中点,临时储存有害废物。有害废物集中点应满足有害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要求。
禁止将有害废弃物存放在无害废弃物中。有害废物除直接移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外,还应当及时移交给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贮存点。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收集设施。
第五章分类运输
第二十八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运。
根据危险废物分类的相关国家标准,如果有害废物是危险废物,应采取措施防止其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持证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结合垃圾数量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科学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建设。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危险生活垃圾贮存和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负责建立和完善危险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第三十条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地点、路线和时间。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操作人员,将生活垃圾从生活垃圾收集点运送到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处置场所;
(二)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系统,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在车身上明显标明分类;
(3)运输车辆应封闭运输,生活垃圾和污水不得沿途丢弃或散落;
(四)转运站转运的垃圾应当密闭存放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实施日常维护,保持垃圾运输车辆整洁。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并每月向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西县新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车辆应急部署、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城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章分类处置
第三十五条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成熟、环保的处理技术;可回收材料的回收、有害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厨房废物的生化处理等。、焚烧其他废物、填埋等。,逐步实现初级废物的零填埋。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由下列单位分类处理:
(一)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或者综合资源利用企业处置可回收材料的;
(二)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处置。大型农贸市场、水果和蔬菜市场、超市和公园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可由商业单位通过技术手段在当地处理;
(三)有害废物由持有有害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三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和分类生活垃圾;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对场(厂)区内的道路、工厂及垃圾处理设施和辅助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将年度维护保养计划报城管部门备案;
(四)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五)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检测,并定期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在处置设施运行场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保持互联互通;
(7)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天接收和处理的生活垃圾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台账报送当地城管部门;
(八)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和运行情况等;
(九)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报告市城管部门,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评估制度,将垃圾分类管理纳入评估指标,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应当由城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拔。成员应包括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CPPCC成员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第三方组织的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开放相关场所,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社会监督员的询问。
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反馈。
第四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不能正常进行的,城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和产生量进行日常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评价。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乡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全过程系统,构建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
第四十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十六条城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并设立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城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城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奖励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的具体规定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后实施。
鼓励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商品和服务作为奖励,动员个人和单位通过积分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随意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收集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混合收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至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不封闭运输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乱扔杂物的,责令改正,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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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2019]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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