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受贿获刑15年 没收个体财产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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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4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今天( 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前市长季建业受贿案,认定被告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经法院审理,1992年10月至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利用中共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委副书记兼太湖度假区职工委员会书记、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审判长: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机构谋求非法利益。
1999年底至年9月,通过季建业本人或其特定相关人员,分别收受他人财产,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低价购买别墅、墓地等方法,并先后购买徐东明、张学仁、何建青、周克辛、朱天晓、朱兴良、韦斌 其中还包括“龙都广场”、“瘦西湖新天地”、“凯运天地”等房地产项目。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建业构成受贿罪。
审判长:被告人季建业受审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积极供认案件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直白的情节。 所得赃款和赃物全部归还,认罪悔改,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长:被告人在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季建业在法庭上表示,不会上诉。
标题:“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受贿获刑15年 没收个体财产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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