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解释四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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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台11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根据中国之声《信息慢高峰》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批准了故意杀人罪被告贾敬龙死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贾敬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因房屋拆迁问题怨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于年2月19日,新年伊始,上午9点左右,贾敬龙携3支射钉枪和鉴定的枪支模拟手枪,来到北高营新村春节团拜会会场,手持射钉枪。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被告人贾敬龙认为,法律规定的罪名是判处死刑并应立即执行的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相关焦点问题回答了本社记者的提问。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最高刑三庭负责人回答说,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是贾敬龙和父母一起住在北高营南华路6号。 2009年11月28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拆除改造北高营村,经石家庄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按相同标准实施。 年11月10日,贾敬龙的父亲以户主的身份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协议,根据协议,从村民委员会获得了一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后,离开了旧房。 但是,贾敬龙不听从他父母和她们的忠告,不同意从老房子搬迁。 年5月7日,北高营村委会拆除老房子,引发双方冲突。 贾敬龙随后对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怀恨在心,计划对何建华实施报复。 年10月,贾敬龙购买了3把射钉枪、1把模拟手枪、射钉弹药等。 年2月19日,发生了这起故意杀人事件。
被告人贾敬龙确实“罪该处以死刑吗”?
最高刑三庭负责人表示,“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慎重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犯罪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更准确地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
贾敬龙因不满签订拆迁协议的旧房被合理拆迁,近两年后故意报复,当众开枪杀害受害者,犯罪情节极差,犯罪极为严重。
根据负责人的具体分析,贾敬龙计划报复,主观恶性极深。 本案与突发性激情犯罪不同,贾敬龙痛恨以前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矛盾,故意报复杀害受害者何建华。 在实施杀人方面,贾敬龙做好了近两年的准备,包括杀人凶器的准备,精心策划了杀人的准备,选择了杀人的时间、地点,直到实施杀人犯罪,反映出了极其深刻的主观恶性。 第二,贾敬龙持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涉及枪支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要点犯罪。 为了实现故意杀人,贾敬龙事先购买了3把射钉枪、1把模拟手枪、射钉弹药等进行了改造实验。 他改装的射钉枪可以装弹自由发射,威力强大,发射的钢钉穿透了五合板,足以达到其追求的杀人目的。 此外,谋杀后,贾敬龙持枪抵抗群众逮捕,人身危险性极大。 有意选择在春节犯罪,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尤为恶劣。 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联名向法院请愿,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在本案中,被害人何建华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法律要求,本案中,旧村改造工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村民委员会主人贾同庆获得两套新居后,根据贾同庆代表全家签署的拆迁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做法如下 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专行,也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随意杀人的理由,对贾敬龙的杀人行为不得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贾敬龙犯罪后有自首的轻罚情节吗?
根据最高法,贾敬龙逃跑后被群众车撞停后,不仅没有表示要自首,还威胁来逮捕的群众说“再来就杀你们”,向群众开了一枪。 贾敬龙在被大众制服、公安机关逮捕之前,也没有自首的表示。 因此,贾敬龙的行为不依法构成自首,没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最高刑三庭负责人表示,被告人贾敬龙有计划地、持枪当众杀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极为严重。 贾敬龙在案发后可以供认犯罪,但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表达无悔罪等,不足以从轻处罚贾敬龙。 一、二审判处贾敬龙死刑,量刑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对贾敬龙依法批准了死刑。
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本案被告人贾敬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的村民,与其父母一起住在该村南华路6号。 年11月10日,南华路6号主人贾同庆(贾敬龙之父)与村民委员会签署拆迁协议,根据协议,从村民委员会获得一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后离开旧房。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贾敬龙死刑。 石家庄中院根据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书,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作为户主,于年11月签订了拆迁协议。 据某回忆,只有十几个村民追着贾敬龙从团拜会现场跑出来。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贾敬龙死刑。 石家庄中院根据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书,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作为户主,于年11月与村子签订了拆迁协议。 后来,关于贾敬龙和她为什么不结婚,贾同庆说他不知道具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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