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Xi安州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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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字[2020]第1号
周至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Xi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周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周至县建成区内(石桥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沙河西岸以西、环城南路以北)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是限制销售和卸货区域。
第二,限制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城镇和村庄的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2020年1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0: 00至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日)24: 00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四)旅游景点、公园、山岭等防火区域;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养老机构;
(六)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农贸市场和集镇街庙会和集市期间;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3级以上和应急响应等级3级以上,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Xi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七、违反《Xi市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2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八、举办烟花爆竹等大型烟花爆竹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取得《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需要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烟花爆竹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许可前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
九、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拥挤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十、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十一、城管局、民政局、交通局、教育科技局、应急管理局、供销协会、公安局、市场监督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要立即制止,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十二、群众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十三、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燃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的铁腕雾霾治理工作做出贡献。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29-87156110
县应急管理局:029-87151201
周至县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根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需要,为避免人群聚集造成的交叉感染,有效保护公众和朋友的健康和安全,自2020年1月24日(除夕)起,Xi辖区内各级文化馆和图书馆暂停开放,旅游景点暂停开放,各类文化演出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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