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国务院令 严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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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北京10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布并废止1988年9月22日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建设,把严格控制楼堂馆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的重要措施。 为了使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措施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的建设,越来越多的宝贵资金用于经济快速发展改善民生,国务院根据《机关团体关于楼馆所的管理条例》,
《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买楼堂馆实行严格限制,确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以技术办公室等名义建设办公室,或者违反规定从事技术业务
《条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必须经严格项目批准,加强资金管理,或者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复印件或者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 办公室项目必须按照审批机关规定的建设复印件、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进行设计施工。 办公室项目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摊派给单位或者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机关、人民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设施。
《条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情况责令停止或者修改相关建设活动,并责令相关楼堂馆征收、拍卖或者限期退出,负责的领导 《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新闻公开、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严格限制和规范机关、人民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并且,《条例》确定,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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