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从历史立场看“三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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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谷枫
去年年初,“三类股东”的问题引起了媒体的舆论反响。 但是即使在今天,监管层也不公开承认“三类股东”的存在。
在这种背景下,“三类股东”成为公司、投资机构、监督管理层之间的一个障碍。
对投资机构来说,三种股东是近年来的产物,由于各种原因,三种股东近年来增长迅速,在投资行业三种股东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但是,“三类股东”监督管理雾给发行大量“三类股东”产品的投资机构带来了严重障碍,但在公司将来有ipo计划的情况下,基于很多事情考虑,尽量远离三类股东。
据说股东中有“三类股东”的公司也像针毡一样,容易送到上帝那里。 在监管信号不明确的现在,清理“三类股东”一定要付出代价。 已经排上ipo的公司,只有祈祷“三类股东”才是障碍。
对监管层来说,应对“三类股东”是一个两难的问题,现在既难以解决也难以解决,暂时搁置是没办法的事。
从迄今为止的历史经验来看,“三类股东”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只能依靠时间的推移。 就像“有限伙伴基金”走的路。
合作基金受开户限制,也很难成为ipo公司的股东,例如蓝色光标上市前,原股东天津同创立达投资中心将持有股份转让给了6名合作伙伴。
转机发生在2009年,根据证券监督会65号文“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方法( 2009年修订)”的发行,很多公司将有限合伙公司清除为发行方股东的合规障碍,之后由合伙基金出资成功上市。
历史的例子是,在股票投资市场更灵活、资产管理产品应用更广泛的趋势下,包括合同型私有化、资产管理计划在内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严格贯通了发行方股东的身份后,很难“合规化”或期待。
我希望“三类股东”看月亮的日子早日到来。 对资本市场来说,各种市场参与主体关注的问题应该尽快妥善处理。
毕竟,在现在ipo常态化的大背景下,我等不及了。
(编辑: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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