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外国人领养中国儿童,怪中国人爱心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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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在徐昌市社会福利院吃饭的孩子。
最近,美国夫妇收养没有中国本事的少女的录像备受瞩目。 人们不仅感染了少女活泼自信的生活态度,而且为少女能在幸福的家庭中成长而高兴。 但是,热议中表示:“外国人想收养中国的孤儿。 这是因为中国人的爱不够”阴阳怪气的声音。 理由是中国家庭不想收养孩子。
真的吗? 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年全国被收养的孩子共计17510人,其中被中国公民收养的孩子15336人,占被收养孩子总数的87.6%,被外国人收养的比例占12.4%。 很明显,国内家庭收养孩子占大多数。 不包括在这个里。 许多有意愿的家庭和个人由于收养孩子的苛刻条件而被拒绝。
另外,国内领养机构选择领养对象时优先外国人,中国领养人不太容易参加。 据环球时报报道,想收养中国宝宝的外国人有提供酒店、交通、翻译等服务和观光的机构。 很少有中国人。 “孤儿院一般不公开关于孩子的消息,所以很多中国家庭找不到收养。
现实问题的背后反映出法律政策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国的收养法于1990年代颁布。 其中,不仅要求家庭的养育能力、身心健康状况等有规定,还要求收养人30岁以上,没有孩子,只能收养一个孩子等。 事实上,这适合中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十多年过去了,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正在全面开放第二子政策。 另外,人们的收养观念也在不断调整,收养的目的正在从“防止收养”向献身的爱转变。 面对这些新的变化,现在的收养法暴露了越来越多的弊端,难以适应现在中国社会的需要,也制约了法律价值的实现。
目前,《收养法》必须立即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编辑,以重视实质性审查、监督机制的替代形式进行审查,发挥重视门槛的思考,收养法律制度的儿童福利、家庭建设、代际融合及和谐社会
第一,明确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收养法的改革修订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促进收养规范的有序进行为宗旨。 出现在法条设计中,收养法律制度基本上替换为“有利于未成年被收养者实现的最佳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成长”,几乎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的最佳利益”相结合。
第二,放宽收养条件,降低收养门槛,给有更多良好教育能力的家庭收养孩子的机会。 现行的《收养法》区分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情况详细规定了收养的条件和程序,具体条件的设计有复杂而严峻的缺点,人为提高了收养的门槛。 目前法律对被收养人、收养人、收养人的资格和条件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满足各种条件,能成功收养的比例大幅减少。 因此,将收养法的“没有孩子”的条件篇改为“没有孩子或者只有一个孩子”,将“收养人只有一个孩子”的规定篇改为“收养人没有孩子,只能收养两个孩子”。 收养人有一个孩子,只能收养一个孩子”,适应“全面的二胎”政策。 另外,对于失去孤独的家庭,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而被孤立的孩子的收养,也必须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在收养法中增加条款,完善收养前的验证审查程序,增设收养和收养监督机构。 根据现行规定,收养人是否具有养育能力,基于收养人所在的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 现在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更科学地认定收养人的养育教育能力的要求了。 建议建立收养能力判断制度,引进专家,以专业做法全面综合判断收养人的养育教育能力。 并建立健全收养后的法律监督措施,促使收养人履行收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王丽萍,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泰晤士报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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